税务总局出台税总发【2017】103号文,将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”更名为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”,并且不再使用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,而是填报跨区经营事项的两张表。
从表述看,虽然只是“更名”,但实际上,纳税人与国税局之间,法律关系有所变化。
简单说,以前是开《证明》,所以需要向税务提供业务证据,比如建筑合同、情况说明等。
现在是“填报”,就是填写和申报,不需要税务机关判断其内容,也不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和同意,只要《表》的填写符合形式要求,就完成了这一遵从义务。
此变革是遵照国务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的要求,其目的是: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,提高税收征管效率。
纳税人跨区经营,向机构地国税机关填报一份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,经营结束时,再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一份《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》即可。此两表不向地税填报。
外经管证及其管理,是《征管法实施细则》规定的一项管理制度,其核心是:纳税人异地经营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个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,然后,由纳税人拿至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,以证明自己是一个异地经营的纳税人,并且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知道自己在异地经营,而不应在当地另行独立进行税务登记。
按税总发【2017】103号文的变革,纳税人准备异地经营时,需要向机构地税务机关填报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。报告内容包括:基本信息、经营地地点、合同、合同期限等。税务机关会为此跨区涉税事项编一个号码,并按合同期限制定跨区域事项管理r的期限,然后由机构地国税直接传给经营地国税。
对纳税人而言,此行为是一个申报行为,税务机关不能对其外出经营内容进行审核,也就是说,不需要纳税人提供额外的合同、情况说明等资料。此报告表可在网上填报,也可以大厅填报,大厅填报时,除了出示(注意不是提供复印,只是出示)证明身份的“税务登记证件”外,不需要提供其它资料。
由于该表由机构地国税直接传送给经营地国税,所以,不再需要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去经营地国税报验该表。纳税人只需要在首次与经营地国税打交道时,向其报验即可。由于经营地国税已有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,所以报验也只是一个身份验证行为,此时只需要出示证明身份的“税务登记证件”。
纳税人合同延期的,应该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到期前,按所延期限,再次向填写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表,可以向机构地国税填报,也可以向经营地国税填报。由于只是填报,所以也不存在提供证明资料的问题,不存在税务局批不批的问题。由他们相互推送资料。
纳税人异地经营结束、在经营地结清税款后,需要向经营地国税填报一个《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》。这个表主要是关于在经营的纳税、发票事宜的总结。
经营地国税收到此表后,由其推送给当地地税,地税2天内核实其中的内容,此过程与纳税人无关,由税务机关内部完成。从跨区经营的管理程序上说,纳税人的遵从义务就此结束。《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》最终由经营地国税,推送给机构地国税。
如果经营地国、地税认为税没有缴够怎么办?
这是纳税义务的履行问题,不论在什么时候、什么情况下,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少纳税,都可以进行处理。这一点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这一征管程序无关。既可以由经营地税务机关、稽查机关处理,也可以由机构地税务机关、稽查机关处理。
如果纳税人应填报未填报此两表,有什么后果?
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”,只是对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”的更名,所以,违反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”,实质就是违反税务登记的规定。按《征管法》及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,逾期不改的有最高万元的罚款风险。
税总发【2017】103号文此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,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。它的实施,在一定意义上,可以适当减少纳税人在跨区经营时的遵从风险。
另外,省级行政区域内,是否填报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》和《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》,由各省自定。但已有的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到期后,一律不再使用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》以及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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